勿把家庭偶像化
莫介文
引言
聯合國將每年的五月十五日定為「國際家庭日」(International Day of Families),而今年的國際更標誌國際家庭年的二十周年紀念。國際家庭日的目的是「促進對有關家庭問題的認識,增加有關社會、經濟和人口對家庭影響的知識」,而今年的主題則是「回顧家庭面臨的挑戰並提出解決建議」。[1] 有見及此,本文嘗試從基督教神學的角度,指出家庭在今日香港所面臨的危機,讓基督徒和教會對家庭有更深入的認識。筆者認為,在今日的香港,家庭的危機乃源於教會奉家庭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偶像。
家庭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偶像
對很多基督徒來說,婚姻和家庭是上帝親自設立的,是從人類受造直到如今,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。而且,這家庭只有一種形式,就是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」,其他任何形式的組合都被排除在婚姻和家庭制度之外。另一方面,如果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」便是美滿家庭,那麼,美滿家庭便只會淪為一個抽象的命題,當中種種人際的複雜性完全被抹除。或者,反過來說,所有符合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」的家庭必然是美滿和合上帝心意的嗎?若不,以此作為家庭價值的核心或總綱又有何意義?
這帶出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,就是我們是否把家庭的重要性看得過高,甚至到了一個地步,將它當作了偶像?就現時香港教的主流論述,筆者有此擔心,是絕不過分的,因為當談及家庭價值時,每每都會扯到維護所謂的「傳統家庭」上,更總是與同性婚姻的爭議糾結在一起。
雖然蘿特(Rosemary Radford Ruether)與侯活士(Stanley Hauerwas)的家庭倫理觀有很大的出入,[2] 但這兩位當代舉足輕重的基督教神學家都同時指出,家庭並不是絕對的東西,而教會更不應將之奉若神明。侯活士以批判的眼光來看家庭,並表示家庭也有其魔魅性(demonic)傾向,而教會的首要角色不是一味地維護家庭,而是成為一個超越家庭的團體,即一個比家庭更重要、更值得效忠的組織。[3] 在與性傾向相關的爭議下,香港不少教會都不自覺地將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」的家庭絕對化,甚至將之與所謂的正統信仰綑綁。侯活士對家庭的批判,正一針見血地道出他們的盲點。此外,蘿特更進一步指出,家庭在歷史上是多樣而非單一的,尤其當基督徒自以為在維護家庭時,其實卻「實際上忽略了整個基督教歷史中四分之三的時間」。[4] 更甚的是,基督徒對家庭的狹隘理解,其實正合理化「傳統家庭」對婦女的不合理壓迫。[5]
有趣的是,維護所謂傳統家庭價值的基督徒,常常都以為這是聖經唯一的教導。無疑,在聖經之中,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」的家庭肯定是受稱讚的,並且也是基督徒值得珍惜的,但聖經卻沒有對家庭下一個排他性的定義。在希伯來聖經中,雅各、撒母耳的父親以利加拿和大衛等皆同時有多於一名妻子,而經文亦沒加以讉責。另一方面,《路加福音》14:26引述耶穌說:「無論甚麼人到我這裏來,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、妻子、兒女、兄弟、姊妹,甚至自己的性命,就不能作我的門徒。」當然,耶穌說這話主要是要突顯作門徒的代價,但正如蘿特指出,這段經文多多少少反映出耶穌「反家庭」的特質。[6] 或至少,家庭價值對耶穌來說並不是最重要的。
朝向人際關係的建立及整全人性的發展
這樣說來,筆者是反對維護家庭嗎?不是。相反地,筆者認為,只有首先將家庭去偶像化,不再將之視作信仰的試金石,並拿下其虛假的神聖外袍時,我們才有空間談論維護家庭和家庭價值。教會不需亦不應為家庭價值背書,卻應以其豐富的神學資源,以批判的眼光審視家庭,力求賦予它適當的地位及角色,使它得到滋養。為此,蘿特嘗試從生態女性主義的角度為家庭提供新的想像。[7] 她對家庭倫理的核心見解是,美好的家庭就是讓各家庭成員在當中互相施予和接受、彼此滋養,使他們成為更密切的朋友和夥伴,並且各人為了其他成員的福祉放棄自身利益。[8] 蘿特以家庭成員的相互性來定義美好家庭,雖也未臻完善,但比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」具體和立體得多。換句話說,家庭不是為自身而存在,而是為促進人際關係及人性發展而存在的。
那麼,社會可以怎樣促進美好家庭的建立呢?口號式和教條式的維護家庭並沒有實質作用,唯有外在和內在的更新才能讓家庭發揮應用的作用。對蘿特而言,外在的更新在於制定更有利家庭發展的社會政策,包括定立標準及靈活工時、制定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法例、向育有小孩的家庭提供津貼、提供政府津助的日間托管服務及課後活動及提供全民醫保等。[9] 至於內在的更新,則是接納和支持多元化的家庭形式,包括「單人家庭、同性戀雙人家庭、單親家庭、雙職異性戀核心家庭、三或四代同堂的大家族式家庭、揉合了離婚和再婚的家庭、二人或以上組成(涉及或不涉及性關係)的家居或家庭等」。[10] 接納多元家庭並不是鼓勵移風易俗(這論述本身是相當異性戀中心的),而是確立健全的法例及社會文化,保障業已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家庭。如蘿特所言,堅持單一模式的家庭只會使其他形式的家庭邊緣化,甚至瓦解,對維護家庭有害而無益;相反,確立家庭的多元性,反而可讓以不同家庭形式生活的人在家庭之中滋養生命。[11]
有人或會質疑這種家庭觀過分傾向以情愛為本的人際關係,而忽視了婚姻和家庭作為社會建制的本質。侯活士正提出這樣的挑戰,並引用社會學家尼斯貝(Robert Nisbet)的話指出,不是情愛讓我們明白何謂家庭,而是婚姻與家庭的本質使我們明白何謂真愛。[12] 然而,這立場似乎忽視了家庭建制之中的權力宰制關係。意思是,它沒有詰問一條相當關鍵的問題:哪些人擁有定義傳統和美好婚姻與家庭的權力?明顯地,有權力的是當權者、制度中的既得利益者和主流社會,而小眾則沒有選擇建立家庭的基本權利。[13] 況且,蘿特的立場並沒有消除婚姻和家庭的建制性;相反地,她肯定家庭對社會的重要性,並因此嘗試擴充家庭的內涵,使更多人能夠進入家庭的建制之中。再者,她之所以強調以相互關係為家庭的基礎,便是要對抗潛藏在家庭建制之中的魔魅性。[14]
教會與維護家庭
那麼,說到底,教會在維護家庭上有怎樣的角色?筆者認為,首要和最重要的,便是將家庭從偶像台上拆下來,告訴世界家庭不是上帝。吊跪地,這是維護家庭的第一步,也是最重要的一步。侯活士對此有深邃的見解。他正確地指出,基督教本身便是對家庭的威脅,因為它「在某程度上打破了家庭的自然性和必須性」,這在新約對獨身的高舉中尤為明顯。[15] 因此,對侯活士而言,家庭的設立並不只是出於習慣,也不只是為了滿足道德要求,而是為了回應「建立獨特社群的聖召」。所以,教會若要維護家庭,便不應將注意力集中在婚姻和家庭的本身,而應該放眼於它自己的身分和使命,繼而尋索婚姻和家庭在這身分與使命中的角色。[16] 筆者對侯活士過分以教會為中心的論述有所保留,但他準確地道出基督教與家庭的內在衝突,校正了教會的討論焦點。事實上,教會無須不問緣由地全盤接受世界對家庭的觀點,甚至也可對〈世界人權宣言〉(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)中論及家庭的部分作出建設性的批判。例如,〈宣言〉第十六條第三段指出,「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」;[17] 但縱觀以上討論,基督教卻傾向強調家庭的相對性和偶然性,而家庭也是為了更高的目的而存在。
既然家庭在基督教的信仰體系中沒有絕對性和終極性,與其對所謂的「傳統家庭」的定義咬緊不放,倒不如多加思考如何維護家庭的正面角色。蘿特認為,教會應將婚姻和家居夥伴合約的法律定義交回給政府處理,讓自己可以集中承擔其牧養職份,即如何幫助人進入蒙福的契約關係,指導契約成員的靈性和倫理生活,使成員間的相互關係在聖禮的結合和救贖的應許中被深化。[18] 簡言之,教會的角色是處理家庭的深層靈性問題,讓不同的家庭成員藉家庭得到滋養,使家庭指向更高的目的。
這個更高的目的,引用蘿特之語,就是上主的救贖。在這意義下,維護家庭便不是「將創造與救贖、性與聖潔或身體的生產與靈魂的培育對立」,而是將「創造與新創造、生產與生命更新」互相關聯,並將慾愛(eros)、情愛(philia)與純愛(agape)結合,將家庭塑造為提升生命的愉快群體。[19] 在這個群體中,藉著成員之間的聯合與共融,家庭預表基督與教會的聯合,並預示彌賽亞盼望的實現,就是上主和平與公義的角度降臨在地上。[20]
結語
綜合上述的討論,筆者認為,家庭本身並不是終極和絕對的,而是指向更高的目的,就是上主的國度在基督之愛中臨現。故此,將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」家庭作為守護的終極對象,便是奉之為偶像,而這便是對家庭及其價值的最大威脅。所以,維護家庭的首要一步,便是拆除家庭這偶像,使它回復應有的角色與功能。
本文並不是全面探討家庭價值的文章,而由於篇幅所限,筆者也無法在文中從各種不同面向討論家庭,而只能引用侯活士在《品格群體的形塑》(A Community of Character)和蘿特在《基督教與現代家庭的誕生》(Christianity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Family)的思想稍為探尋家庭的本質和目的。另外,本文的討論亦是從筆者作為已婚男性異性戀者的經驗和視角出發,不能代表所有人士的聲音。
[1] 聯合國新聞部聯合國網站事務科,〈2014年主題:家庭對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貢獻暨國際家庭年設立二十周年〉,聯合國網站,http://www.un.org/zh/events/familyday/(2014年5月21日讀取)。
[2] 蘿特以女性主義神學角度切入家庭倫理,重視促進女性以致全人類的人性;侯活士則以敘事倫理切入,重視基督教敘事的獨特性及教會的獨特身分。
[3] Stanley Hauerwas, A Community of Character: Toward a Constructive Christian Social Ethic (1981; repr., Notre Dame, Ind.: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, 2010), 168.
[4] Rosemary Radford Ruether, Christianity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Family (London: SCM Press, 2001), 4.
[5] 同上,4–5。
[6] 同上,3。
[7] 同上,206–30。
[8] 同上,208。
[9] 同上,211。
[10] 同上,212。
[11] 同上,213。
[12] Hauerwas, A Community of Character, 168.
[13] 支持性小眾有權建立自己的家庭,並不一定意味支持同性婚姻,因為事實上,婚姻在很多地方並非建立合法家庭的唯一途徑,民事結合便是另外一個選擇。同性婚姻並不是本文的關注,而本文亦不會就此表達任何立場。
[14] Ruether, Christianity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Family, 228–29.
[15] Hauerwas, A Community of Character, 174.
[16] 同上。
[17] 〈世界人權宣言〉16.3,聯合國網站,http://www.un.org/zh/documents/udhr/(2014年5月26日讀取)。
[18] Ruether, Christianity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Family, 213–14.
[19] 同上,229。
[20] 同上,230。